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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zf-100 | 发布时间: 2017-08-24 | 36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人力资源租
山 东 省 凡鲁人社发 (2019) 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财政局 ,省 直各部门 、 单位 ,各 养老
保险省直管企业 ,各 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 ,结 合我省实际 ,决 定
从 ⒛18年
1月 1日 起 ,适 当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
人退休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调整范围
⒛17年 12月 31日
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E1983〕
3号
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 工人。

1—
二、调整标准
抗 日 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 工 作的 ,每 人每月增加 260元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工 作的 ,每 人每月增加 210元 。
本次增加的待遇 ,作 为计发 1至 3个 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的建国前老 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 ,参 加了基本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分 别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从 原渠道列支 。
(此件主动公开)
(联 系单位 :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 工 养老保险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 1月 11日印发
校核人 :苏 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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