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中 共 青 岛 市 委组 织 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01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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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对我市科技
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
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 “青岛英才 211 计划”加快
推进 “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 (青办发 〔2012 〕 19号)、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
(青发 〔2018 〕 2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受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的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以
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及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以下简称基地)的各类企事业
单位 〔以下简称设站 (基地)单位〕及在站 (基地)博士后
人员,以及正常期满出站 (基地)后留青和外地来青到企事
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进行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设站 (基地)单位资助项目
第三条 建站 (基地)资助。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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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
别给予设站 (基地)单位 5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的建站
(基地)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
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四条 建站 (基地)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使用范围主
要用于补贴设站 (基地)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
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由设站 (基地)单位根据
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五条 站 (基地)科研资助。对每年招收至少 1 名博
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
别给予 5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的科研资助。申请科研资助
时,要求其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博士后科研
流动站的学科方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省博士后创新
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一致。站 (基地)招收博
士后人员但未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当年度不予发放科研
资助。
第六条 站 (基地)科研资助为年度性资助,主要是每
年度对设站 (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补贴,包括
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组织博士后各项评审和答辩邀请专
家、国家或省博士后项目申报所需花费等费用,由设站 (基
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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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博士后资助及补贴项目
第七条 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对进站 (基地)的
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
评审后,给予 5 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 (基
地)期间只能申领一次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时距离进站
(基地)时间 (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
时间为准)超过 1 年 (不含 1 年)的不得申请。获得青岛市
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的,对完成该应用研究项目所取得
的成果,要标注 “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出站时向
市人社局博士后工作处提交应用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第八条 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用于补贴博士后在站
(基地)期间承担的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的研究项目
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设站 (基地)单位对博士后应用研究项
目资助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
核和监督。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
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九条 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为在站 (基地)博士
后 (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 6 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
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 (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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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额不超过 12 万元。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主要用于
补贴博士后生活住房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第十条 博士后安家补贴。对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后出
站 (基地)(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
间为准)并于出站 (基地)后 6 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
且落户在青岛 〔不含入站 (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
博士后,给予其 25 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青岛工作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
合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安家补贴须在出站 (基地)后 3 年内
申请,分两年给付,每次分别支付 40% 、 60% 。博士后留
青工作满 1 年后,申请第一年安家补贴。博士后留青工作满
2 年后,申请第二年安家补贴时,仍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
核确认后发放。博士后安家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在青安
家生活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第四章 博士后资助及补贴申报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后资助申报材料中,开题报告是指流动
站、工作站、基地组织博士后参加开题答辩会后形成的正式
报告,报告中包括专家组 (至少 3 名专家)评审通过且可以
开始课题研究的意见、博士后所在博士后站 (基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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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 (基地)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
理完退站 (基地)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资助
政策。博士后在站 (基地)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设站
(基地)单位须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士后工作
处,博士后工作处审核并备案后,该博士后自身份变动当月
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及安家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青多次进站 (基地)做博士后的,
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及补贴项目。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
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批复博士后
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负责编制
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制定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有
关管理细则;负责部署博士后资助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资
助材料的形式审核及按规定组织评审;负责博士后资助资金
的发放工作;负责对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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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博士后站 (基地)及相关单位职责:负责审
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资助相关材料并汇总上报;负责做好博士
后资助资金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博士后
资助资金有关档案;及时上报博士后资助资金变动情况;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本细则发放给流动站、工作站、基地、
设站 (基地)单位、博士后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
金,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截留、
挤占、挪用,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本细
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设站
(基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优惠扶持资
金,且五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 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
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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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市人才发展
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列优惠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人才
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实施,有效
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
意见 (试行)》(青人社发 〔
2013 〕 31 号)和 《〈关于青岛
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 (试行)〉的补充意见》
(青人社发 〔
2015 〕 26 号)、《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
施意见》 (青人社发 〔
2016 〕 34 号)同时废止,另 201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立的博士后站 (基地)和进站 (基地)博
士后资助补贴以及 2018 年 6 月 6 日之前出站 (基地)的博
士后安家补贴,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