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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hkwb2400f | 发布时间: 2019-04-02 | 3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共胶州市委组织部

文件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胶州市财政局

胶人社〔201886

关于印发《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胶州市委组织部  胶州市人力资源    胶州市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 

                             

 2018827

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胶发〔201819大学生集聚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胶州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毕业生生活补贴申领工作,并按规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高校毕业生

12018611日(含)以后首次来胶就业的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申请补贴时须取得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初次申请补贴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用人单位为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2018611日(含)以后首次来胶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2.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初次申请补贴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用人单位为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其他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不享受该政策。
    2
.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不享受该政策。

3.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胶州市以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享受该政策。

4.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不享受该项政策。

5.申请补贴年龄计算日期为申请补贴年度上年度1231日。

第三章 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第六条 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00/月,硕士研究生1000/月,本科毕业生500/月。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加发50%。(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为准

2.补贴期限

符合申领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自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生活补贴,申领时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份为准。

第四章 补贴申领程序

第七条 补贴申领程序

毕业生生活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通过人才胶州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发放工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生《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6.《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7.《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第五章 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补贴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一体化信息平台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在胶就业毕业生生活补贴信息库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通过平台汇总资金数额,填写《胶州市高层次人才待遇资金审批表》,提交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待遇及时兑现人才本人。

第十条  来胶就业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行为,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来胶就业毕业生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市其他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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