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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zf-100 | 发布时间: 2015-08-24 | 3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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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件主动公开)
(联 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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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
工作
,依 法及
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 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 法所称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 ,是
指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依 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以 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
现。

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援助机构 、工会组织应
积极推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 工 作站 ,健
全劳
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 工作机制 ,为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 工 作开
展创造良好条件 。
第 二 章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 工 作站
(以
下简称法律援助
工 作站 )的
设立
:

3—
(一
)设
立法律援助
工 作站 ,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向同
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经 法律援助机构报主 管部门批准设立 ;
(二
)法 律援助 工 作站设立 在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机构 ,由

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
(三
)法 律援助 工 作站日 常 工 作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
理 ,接 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或工 会组织根
据 工 作需要 ,定 期派法律援助人员到 工 作站开展 工
作。
第五条 法律援助 工 作站的主要职能 :
(一
)受 理并初审法 律援助案件申请 ,将 符合条件的申请报
送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
(二
)解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者法律咨询
;
(三
)开 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
、法规
、 政策宣传和
法律援助宣传 ;
(四
)向 法律援助机构报送 工 作情况和信 `急 ;
(五
)履 行其他法律援助职能。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人员 ,应 当由热 心 劳动人事
争议处理工 作 ,公 道正派 ,熟
悉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专业知识
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
第七条 依法参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的劳动者具
一 4—
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 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 :
(一
)因 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
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
(市
、区
)城 乡居民上 一年度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
(二
)因 重大疾病 、 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
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
(三
)符 合其他法律援助条件的。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的形式 :
(一
)接 待来信来访 ,提 供法律咨询 ;
(二
)参 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
(三
)代 拟法律文书 ;
(四
)接 受调解仲裁案件委托 ;
(五
)其 他形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经 法律援助机构核准获得法
律援助的申请人为受援人。
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过程中 ,受 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
(一
)了 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
(二
)有 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的涉及个
人的有关信Ⅰ 息予以保密 ;
(三
)有 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可 以要
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过程中 ,受 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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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一
)提 供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或材料 ;
(二
)及 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如 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的
情况 ;
(三
)协 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第四章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 ,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 ,由 申请人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援助 工 作站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 ,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居 民身份证、 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二
)有 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三
)与 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第十 二 条 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 ,按 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
(一
)是 否属于本法律援助 工 作站受理范围 ;
(二
)是 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 工 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 ,应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各或作必要的说明。申请
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 ,视 为撤销申请。
第十 三 条 法律援助 工 作站受理申请后 ,应 当按照法律援助
的条件进行初审 ,并 在五个 工 作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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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决定。
(一
)对 经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 ,提 供法律咨询 ,
必要时为其代拟法律文书 ,提 供法律意见和进行调解 ,并 对所做
的上述 工 作进行登记 ,报 法律援助机构各案。确需指派代理人进
行仲裁的 ,指 导当事人填写 《法律援助申请表》 ,并 将当事人的申
请材料和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 并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复核 ,
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 ,为 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
(二
)对 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 ,作 出不予法
律援助的初审决定 ,及 时通知申请人 ,并 说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
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 工 作站的不予法律援助初审决定有异议的 ,
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 ,或 者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三
)对 经核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由 法律援助机构作
出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并 说明理由。
第五章
工会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均 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不 受本办法
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劳动者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
(一
)居 民身份证、 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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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 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
第十六条 劳动者向 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后 ,由 工 会组织
按照 工 会法律援助程序办理 ,并 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案
件办结后 ,法 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 工会组织提报有关材料。
第六章 法律援助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受指派后 ,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延迟或者中止 、 终止
法律援助。
仲裁后受援人提起诉讼仍需法律援助的 ,无 特殊情况仍由仲
裁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 ,应 当按照要
求向有关机关 、 单位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 ,并 为受援人
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办结后 ,应 当及时向法律援
助 工 作站报送案件相关材料 。
第 二 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依
法开展法律援助 工 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法 律援助机构应当取
消其法律援助人员资格 ,并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
)索 要 、 收受受援人财物的 ;
(二
)收 受对方当事人财物 ,损 害受援人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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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 受指派后 ,无 正当理由拒绝、 延迟或者中止、 终止
办理指定事项的 ;
(四
)因 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 、 行政责任的 ;
(五
)其 他损害法律援助 工 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 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相关经费
管理办法 ,对 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工 作人员适当发放补助。各级司
法行政部门和 工 会组织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按规定申报法
律援助案件补贴。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
省司法厅 、山东省总工 会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1月 7日 起施行 ,有 效期至
⒛ 22年 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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